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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保留於標餘款額度內後續擴充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6新竹縣關西鎮東安里中山東路二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登記合格在案之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且從事與本案相關之殷實廠商,需檢附文件詳如資格審查表。
二、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下列證照齊全且無不良紀錄,且有能力承攬完成本標案者,皆可參加投標:
(一)基本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可參加投標):1.丙等營造業(含)以上廠商。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三)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依其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四)投標廠商出席人員若非公司負責人、應檢附該公司負責人之 授權(委任)書。(未提出委任書,視同放棄減或重新比價或其他有關之權益。)
(五)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向票據交換機構查證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 。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投標切結書。
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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