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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2學年度履約期間表現優良符合校方要求之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其擴充採購所需金額為新台幣約258,400元(實際依照健檢人數而定),擴充期間至113年9月。後續擴充辦理方式由業務單位評估廠商表現後提出簽文經機關首長核准後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市菁華街2號行政教學大樓一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權里3鄰菁華街2號庶務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配合本校需求之日期、時間辦理健康檢查,並依招標規範之資料整理期程處理相關服務項目。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依法符合辦理新生健康檢查標準之醫療院所設立或登記證明;(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醫院評鑑合格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醫院評鑑合格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依據「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投標廠商與機關人員間不得有不當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等情事,機關人員如遇有前揭情事,依規定知會(兼辦)政風單位辦理登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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