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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中華民國115年12月30日。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或已決標金額50%為上限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30日內完成路權申請,並於開工之日起120日內竣工,且同時完成路權消滅等相關事宜。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6.物價指數調整(1)物價調整方式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6.物價指數調整(1)物價調整方式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基本資格:E103071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或E10101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合格,並同時具有合格之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E5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資格,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規定之拒絕往來廠商。
(二) 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明文件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押標金之單據:
(三) 其他:其餘標封內應附之文件請參閱投標證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 後始決標生效。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颱風天等標期/公布之「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延長至次一辦公日 之同一截止時間,截標時間逾開標時間者,開標時間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