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ffairs@ptgsh.pt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與本採購有關之工程項目及相關之新增工項;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約)會議。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本工程履約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止。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新臺幣5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仁愛路94號(本校行政大樓五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仁愛路94號(本校總務處文書組)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 10 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90 日曆天內竣工。廠商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工, 90 日曆天履約工期自決標日起第 10 日曆天起算,詳契約第7條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或土木包工業(營業項目代碼E102011)。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登記文件:土木包工業、綜合營造業者應檢具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營造業登記證。
3.綜合營造業須檢具承攬工程手冊(影印第1至18頁)(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土木包工業須檢具承攬工程手冊(影印第1至13頁)。
4.廠商納稅證明,應為113年1~2月份或113年3~4月份。
5.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押標金之單據。
8.餘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規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