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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屆期如本校因新學年度不及招標完成,須展延履約期限時,惟期限以6個月為限,金額新台幣300萬元整,依原決標單價金額計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本校106學年度開學日起至107學年度開學前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登記合格,符合「教育部轄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上放學租用交通車
管理注意事項」、「臺南市校車管理要點」及「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之營業牌照大型冷氣遊覽車或一層半以上之營業大客車,且各車應配置
專屬合法職業大客車駕駛員,依規劃之行駛路與設站停靠點,接送本校
學生上、放學往返學校之勞務服務。若因契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或其他
因素停駛時,廠商得以替補車輛暫代行駛,但不得違反上述之規定,並
持有合法有效證件齊全者。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是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 依教育部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案件裁罰
基準」,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49878B號
令訂定發布之規定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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