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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得標廠商履約良好,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自決標日起保留3年內,以原決標單價增購新台幣40萬元權利。(含每年650張教職員工生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62號行政大樓三樓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2/1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62號文書組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凡登記合格具履約能力之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 )、電信工程業(E701011)、簡易電信設備安裝業(E70104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EZ05010)、電氣承裝業(E601010)、電腦設備安裝業(E605010)等營業項目之一者。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gcis.nat.gov.tw)
(3)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投標如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作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為不合格標。
2. 廠商納稅證明:
(1) 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附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 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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