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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採購預算新臺幣(以下同)2,146萬元整;分成甲、乙、丙三區採購:甲區630萬元、乙區812萬元、丙區704萬元。(後續保留以各分區預算20%為上限之採購增購權,期限為107年9月30日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大溪路二段8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大溪路二段8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領有汽車運輸業或遊覽車客運業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及公司(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請自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公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下載列印)。(二)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評估廠商履約能力,同一廠商最多得標二區。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領有汽車運輸業或遊覽車客運業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及公司(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請自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公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下載列印)。(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納稅資料影本;新設立或無營業之廠商可憑稅捐機關核發有關證明文件參加投標。(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明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投標廠商所送車輛應符合教育部102年7月4日修正之「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及「國立溪湖高級中學105學年度學生專車載運承攬規格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格暨管理規定」,視同契約之一部分)之規定,廠商得標後則應依承諾書、「規格暨管理規定」內容、程序及各區所需車輛數補齊車籍資料及駕駛人員證明文件。(六)投標廠商聲明書。(七)切結書。(八)承諾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