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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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由學校營養午餐供應委員會進行績效評估通過者續約1年22,522,500元(112年8月30日至113年8月29日止)(二)合約期間每年如用餐人數增加超過合約數量時得依原合約條件增加100,000餐次55萬元以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257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保障廠商能如期履約以免影響學生用餐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257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教育部制定之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營業項目C199030即時餐時製造業或C199990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或F501060餐館業或F501990其他餐飲業。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購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更正事項:
一、 投標須知六十四(二)第4點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購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1年修正為3年)
二、 刪除投標須知八十三條第4點:教育部政風處,地址:
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臺北郵政8 之44號、電話:02-77365837、傳真:02-2397694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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