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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38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公司或行號。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納證明。(不及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者得以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5)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6)標單-總表、明細表、單價分析表(須填妥、用印)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本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則依第3條規定於事前簽奉機關首長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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