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閱覽室以標餘款及視本校105年決算基金結餘情況辦理後續擴充:
1.單人閱讀桌椅組增加172組。
2.T5層板燈172個。
3.單切暗開關172個。
(二)數量增加30%以內部分依契約單價計算;數量增加30%以上部份需另行議價。
(三)後續擴充之施作數量依機關書面指示為準。
(四)後續擴充期限至106年6月3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寧夏路240號
履約期限
施工期限:105年10月21日開工,工期75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營造業廠商證明文件或室內裝修業證明文件影本:經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
3..最近壹期之納稅(免稅)證明影本。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其他應附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押標金新台幣490,000元、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單總表、標單詳細表、標單單價分析表、標單資源統計表、切結書1、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到場者免付)。
(二) 基本資格:
1.最近一年內未受主管機關停權或懲戒者(以公共工程委員會登錄為準)
2.非採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一○三條及其它條款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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