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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613嘉義縣朴子市大鄉里253號、本校綜合大樓3樓招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等學校基金-東石高中401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學生上下學之租車使用,有時效安全考量以收押標金為宜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學生上下學之租車使用,有時效安全考量以收押標金為宜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3嘉義縣朴子市大鄉里253號
履約期限
自112年9月1日至113年8月31日期間內(實際時間以本校行事曆公布上課日為主)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具有遊覽車運輸業合法證件之通運公司。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為:
1、交通部核發之汽車運輸業營業證明文件。
2、公司或營業登記證明
3、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4、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如當期應繳稅,應附(營業稅繳款書
)供審查
5、押標金繳納憑據。
6、 投標廠商聲明書。
7、須能提供營業遊覽大客須能提供營業遊覽大客車8部以上,附
車輛資料表供審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校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
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異議。
2.112學年度學生專車勞務採購案以案號:11213、112B13-1辦理招標均無廠商投標流標,修改預算及規格重新辦理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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