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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3嘉義縣朴子市大鄉里253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合法登記設立之甲級電器承裝業。請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及年度會員證。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檢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
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在作為證明文件,請列印公開於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
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
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切結書(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5.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
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
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6.其他證明文件詳如廠商資格審查表內之審查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更正標封內之證件封中廠商投標證件自主檢查表第4項次原內容: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丙級綜合營造業以上證明文件)...系誤植,更正為: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合法登記設立之甲級電器承裝業。請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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