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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履約良好107年度得辦理後續擴充1年,金額上限新台幣1,567,836元,履約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6年01月0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須持有內政部許可立案之保全公司,投標時須提出資格文件,並持有下列證件者: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証。
(3) 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4)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
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二)、廠商投標時應附領標電子憑據,請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標封。
附加說明
委託服務內容
(一)本案為本校106年度委託人力保全公司派駐警衛執行校園及學生宿舍安全維護及人員進出管理等。
(二)合約期間:自106年01月01日至106年12月31日。
(三)人力保全警衛勤務服務時間【分為校園及學生宿舍2區域執勤】
1、校園區域(派駐1人):
A、平日:當日17時30分至隔日上午07時30分執勤,計14小時。
B、假日:銜接前後平、假日執勤,全日24小時。
2、學生宿舍區域(派駐1人):
A、假日:假日前一日下午17時起至假日當日下午17時止執勤,計24小時。
3.廠商需符合勞基法相關法令且至少雇用4名人員,擔任本案保全人員。
4.平日及假日定義依106年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規定辦理。 (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花蓮縣政府或花蓮市公所發佈颱風假或其他相關規定放假者視同假日)。
(四)另配合校方演藝廳場地租借,得標廠商需另外派人負責場地出入門、音響、燈光等開與關,計價方式=實際租借時數*基本工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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