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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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等學校基金─屏東高中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231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5天開工並於開工後40日曆天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及應檢附件或繳驗文件:
(1)屬已立案之公司、法人、機構或團體者:廠商「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屬機構或團體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或營業登記證,縣(市)政府核發之「營業登記證」。
(3)屬自然人者:我國政府核發或簽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及應檢附件或繳驗文件: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四)其他證明文件詳「投標廠商證件資格審查單」。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 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①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②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③ 資料查詢日期。
④ 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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