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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842高雄市旗山區樹人路21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等學校基金-旗美高中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244高雄市旗山區樹人路21號國立旗美高級中學總務處
履約期限
機關決標日次日起15日曆天內開工,於開工日起65日曆天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且屬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1、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2、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有限期會員證。
3、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投標截止前30日內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押標金。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二)截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如遇颱風來襲或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辦理。
(三)開標時,如有減價、比減價格程序,未到場廠商視同放棄。
(四)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五)投標廠商請於等標期限內,請隨時上網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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