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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於竣工前得依實際需求洽得標廠商同意辦理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增購原契約項目,採購金額為本案預計金額減去決標金額後(即標餘款)之數額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22臺南市佳里區六安里269號行政大樓4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等學校基金-北門高中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22臺南市佳里區六安里269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20日開工,開工後75日曆天完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A.營造業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有向主管機關申請者請檢附資料,或提供公開於目的事業主機關網站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檢附財稅單位資料者為無效標)
(2)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4)專業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工程人員如非為建築師、土木、結構技師,須檢附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負責人、受雇人員或從業人員之一須為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B.室內裝修業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有向主管機關申請者請檢附資料,或提供公開於目的事業主機關網站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檢附財稅單位資料者為無效標)。
(2)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3)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負責人、受雇人員或從業人員之一須為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5.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1)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等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投標廠商如有未到現場者,視同放棄。
(二)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
(三) 工程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提供標價估算使用,不得擅自修改數量或增加項目,倘有,視同無效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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