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iyutsai182@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於竣工前得依實際需求洽得標廠商同意辦理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增購原契約項目,採購金額為本案預計金額減去決標金額後(即標餘款)之數額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22臺南市佳里區六安里26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22臺南市佳里區六安里269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0日曆天送審通過後,50日曆天安裝完畢詳招標規範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需有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營業項目,並附經濟部核發之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及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同業公會會員之證明文件)、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影本、3.投標廠商聲明書、4.招標規範及型錄規格文件(投標廠商蓋章確認)5、其餘詳資格審查表。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投標廠商如有未到現場者,視同放棄。
2.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
3.修正投標廠商資格,需有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營業項目,並附經濟部核發之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及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同業公會會員之證明文件。(詳1.投標須知1070815及6.資格審查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