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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106學年度第2學期(決標日起~107/8/31)期間,得依實際需求雙方同意後加訂教科書籍,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支付,金額上限為新台幣50萬元,以本案後續擴充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22臺南市佳里區六安里26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22臺南市佳里區六安里26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採共同投標者請加附共同投標協議書)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影本。3、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投標廠商如有未到現場者,視同放棄。
2.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
3.共同投標協議書:非共同投標者免附,採共同投標者,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未蓋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視同無效標。
4.投標標價清單需包含106學年度第2學期教科書各冊報價明細表,未附者,視同無效標;報價以投標標價清單為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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