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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標餘款範圍內,其增購項目若為原契約項目,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廠商依招標規定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後續本校運動會有護理人員支援需求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寄達臺南市新營區民權路101號或專人送達本校總務處文書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健檢完成後,30日內完成報告(詳勞務採購契約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醫院、診所或所在地醫師公會
(二)應付具之證明文件:
1.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2.所在地醫師公會另需檢附醫師公會會員證。
3.醫事人員資格證明(檢查人員應具備醫師、醫檢師、放射師、護理師證書之合格證照)或得標後可聘足人員聲明書。
4. 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5. 投標標單。
6.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 押標金。
8.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醫事人員資格證明(檢查人員應具備醫師、醫檢師、放射師、護理師證書之合格證照)或得標後可聘足人員聲明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
二、體檢人數約376人,以實際完成體檢人數計算。
三、健檢時間:111年8月底(以本校新生訓練下午時段為原則)。立約商需於12:30前完成場地佈置,13時準時開始至全部學生完成體檢。學生健康檢查相關事宜,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辦理。
四、立約商應於健康檢查完成後,當日檢送缺檢名冊,3日內將疑似重大異常者通知校方優先處理,30天內完成並檢附資料(詳如111學年度新生健康檢查服務需求暨承檢醫院配合服務事項第十四點)。
五、本校舉辦運動會時,派2位醫護人員(含救護車1輛)免費支援緊急救護,完成後再退還履約保證金。
六、廠商如對於採購規格有任何疑義者,請洽本校鄭小姐,電話:06-6562275#208。
七、投標投標廠商如對於採購程序有任何疑義者,請洽本校庶務組長,電話:06-6562275#303。
八、其他相關規定詳如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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