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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00元現金繳納至本校出納組
開標地點
雲林縣北港鎮成功路26號/國立北港高中/行政大樓1樓會議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評審作業:
1.企劃書請裝訂成一冊(不包括資格証件、評比表等),共一式7 份(評審後本校得保留乙份企畫書,其餘發還廠商),裝入外封 套內。封面請書寫標的名稱,尺寸為A4大小,文字排列採橫式書 寫,字形楷書體,字體大小自定,請加目錄頁碼,頁數不限;內 容請依照評分表之評分項目排列。
2.標單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3.評審會議:於開標日上午10:00在本校行政大樓一樓會議室。
4.評審標準如評分表(本案評審時,先審查廠商資格,資格符合者 始可參加企劃書評審。)
5.評分合格總分數為70分,未達70分者,即不得列為議價及決標對象。
6.如有2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本招標相關之更正公告。
(三)開標時,若需當場辦理議價或比減價時,廠商未到場視同放棄權利;廠商代表請攜帶大小章,如未帶大小章,請交付授權委託書及出示國民身分證 。
(四)廠商投標前請詳閱投標須知,並自行檢視應附之證件及文件是否齊全。
(五)本案如因颱風等原因致當日不上班,以次一辦公日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於同時間同地點舉行。
(六)依據「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投標廠商與機關人員間不得有不當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等情事,機關人員如遇有前揭情事,依規定知會(兼辦)政風單位辦理登錄。
(七)本案訂約有調整契約單價之需時、本契約單價,以廠商報價(依減價額度調整後)之單價為之。惟有複價、總價合計錯誤或部分標價不合理時,仍以本投標須知規定方式(如機關預算書)調整全部之契約單價。
(八)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九)投標廠商如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規定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故如有上述情事,請於本校開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網站下載相關文件揭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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