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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cat@pksh.yl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00元現金繳納至本校出納組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等學校基金-北港高中401專戶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學生交通專車租用
履約期限
112學年度開學日起至次學年度開學日前一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可複數勾選):
▓營業項目須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為之公司或行號:請檢附公 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 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本機關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 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其他證明文件:(1)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2)同業公會會員證。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本招標相關之更正公告。
2、開標時,若需當場辦理議價或比減價時,廠商未到場視同放棄權利;廠商
代表請攜帶大小章,如未帶大小章,請交付授權委託書及出示國民身分證
。
3、廠商投標前請詳閱投標須知,並自行檢視應附之證件及文件是否齊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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