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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得以誠信履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依契約第七條規定於通知日起60日曆天完成規劃設計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之依法設立之電機技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二)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得為影本):投標廠商應提出相關資格文件(詳廠商投標文件機關審查表內容),必要時本校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查驗。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工程概要
主要項目為本校變電設備改善。(餘詳招標文件)
領標方式
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招標文件(招標機關不另製備書面文件)
投標限制
1.有投標廠商聲明書(詳招標文件或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查詢範本)不 得參與投標或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者。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現場會勘單位/人員
總務處庶務組長(分機1510)(本校上班時間內,請務必事先預約)
決標原則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廠商議價(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案經開標審標,符合資格廠商,接續辦理評審作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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