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errychan5128@mail.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新生健檢人數約520人,每人健檢單價計新台幣450元整,以固定金額辦理,後續擴充時間2年,故本案採購金額為702,000元整。後續擴充之條件: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之行為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得以誠信履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廠商投標文件機關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過往承攬實績,詳廠商投標文件機關審查表。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服務證明,詳廠商投標文件機關審查表。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案內經開標審標,符合資格廠商,接續辦理評審作業。
2.廠商得標後,應於9月30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上述健康檢查報告應於檢查後30個工作天內完成,如有重大異常項目或傳染病,應於受檢後7日內通知校方。(備註:履約期限:健檢報告及健檢後續追蹤相關事宜請於9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