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考量一年級新生住居地不確定及二、三年級搭車狀況或因家庭因素、補習…等會有波動,本案在契約期間可能依決標票價擴充之人數及金額為2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5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中山路66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300元,請洽本處出納組繳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5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中山路66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為遊覽車客運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之廠商。
2.持有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或新設立稅籍證明:(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2)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切結書一(附於投標須知後)。
附加說明
一、 依據本契約、採購規範及罰則等相關條款考核各車出勤服務情形,計算「違約罰款或違約金」。該項罰款或違約金,得標廠商應先繳入本校專戶完畢,再申請核撥應收車資,或由每月應收車資中扣抵。
二、 各路線專車(含替補車輛)若有無故曠職情事或脫班(認定標準:上學時超過約定起站發車時間20分鐘;放學時超過機關放學時間20分鐘。),登記該公司違規記點壹次,並罰款新台幣2,000元。逾約定時間1小時仍未派車至搭乘點接運學生者,該搭乘路線之乘客(學生)即得自行轉租乘其它大眾交通工具或車輛所需車資費用全由得標廠商支付。
三、 車輛於行駛途中,如發生故障、肇事或其它無法預期狀況時,得標廠商應於事發1小時內派車至事故點接運學生或迅速安排學生轉搭其他交通工具(計程車或大眾交通工具等),不得藉故拖延,所需費用全由得標廠商負責支付,而因肇事所產生民、刑責任,亦概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善後。得標廠商若無法有效善後處理,除登記該公司違規記點壹次,並罰款新台幣2,000元。
四、 車內氣溫達攝氏26度以上時,車輛須開放冷氣空調,冷氣損壞或故障時(以自發車地點即無冷氣為認定標準),每月不得超過3次,第4次以後,每次均扣除車資3,000元做為罰款。第5次後機關得強制得標廠商更換車輛,得標廠商未依規定更換,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沒收履約保證金,並解除或終止契約,刊登拒絕往來得標廠商。
五、 依相關法規之各項規定為國家重要政策。得標廠商應強力要求遵守相關法規規定,避免違規情事所生對學校或承辦人整體造成損害。倘造成學校或承辦人損害,罰款由得標廠商全額負擔。另外學校得視情節輕重得處以罰款新台幣2,500元整。
六、 本案嚴禁使用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得標廠商之車輛,倘有違反前述規定,每車次處以罰款新台幣2,500元。
七、 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停駛某路線或自行併車,影響學生權益,否則自停駛之日起每日罰款新台幣6,000元,按日累計直至恢復正常行駛為止。機關俟查明得標廠商罰款繳納完畢,再核付得標廠商應收車資,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八、 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停駛某路線或自行併車,影響學生權益,否則自停駛之日起每日罰款新台幣6,000元,按日累計直至恢復正常行駛為止。機關俟查明得標廠商罰款繳納完畢,再核付得標廠商應收車資,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九、 得標廠商車輛在學生上、下學途中如發生行車事故,其責任及損害賠償有關問題,由得標廠商負完全責任。
十、 得標廠商各車駕駛員行駛專車時,有酒後駕車之重大違規情事發生,經查證屬實者,機關得要求得標廠商立即更換該駕駛員,並罰款10,000元。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沒收履約保證金,解除或終止契約,刊登拒絕往來得標廠商。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標廠商派任之駕駛員發生酒後駕車情事經查證屬實,累計達3次者,解除或終止契約。
十一、 駕駛人員如違反本規範第壹拾條各款之規定者,每次登記該公司違規記點壹次,每次罰款新台幣500元。若致學生傷亡或侵犯學生性自主權,另應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並視情節輕重按契約規定罰款、終止或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刊登拒絕往來廠商。
十二、 車輛因保養不良髒亂或機械故障經學生反應或學校查核屬實,由機關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記點一次但不予罰款,屆期未改善則罰款500元,同車同樣情事發生第二次即罰款 ,每次500元並再記點一次,同一車累計10點強制更換符合契約規範的車輛
十三、 每日上、放學專車路線以學生專車7-8台,得標廠商使用外調(派)車輛不得逾2台;學生專車6台(含6台)以下,得標廠商使用外調(派)車輛不得逾1台。違反前述規定者,每日每車記點1次,罰款新台幣500元。
......略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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