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5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中山路66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300元整,請至本處出納組繳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5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中山路66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二、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為:(1)營造業;(2)室內裝修業;(3)土木包工業之廠商。
三、持有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或新設立稅籍證明
四、投標標價清單及工程標價明細單(含單價分析表)、押標金票據或繳交執據(新台幣105,000元)
五、電子領標之繳交憑據或列印資料壹份。
六、「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4(除投標廠商切結書1須於投標時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則須於投標時檢附切結書1及2。餘切結書3~4得於開工前檢附,即切結書3~4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標。)。
七、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八、會員證(營造業需附會員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九、無退票紀錄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得標廠商須依本案工程圖說、工程規範、施工說明書、監造計畫書、廠商承諾事項及契約文件等相關規定,決標日起50日曆天前完成全部工項。
廠商應依機關委託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工程圖說、工程規範、施工說明書…等內容配合檢查、檢驗。餘詳契約條款及招標文件。
廠商應配合機關進行施工計畫、施工進度及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說明。
2、空氣污染防制費…等業主負擔之政府規費由廠商負責申請及代繳,並檢據向機關請領。
3、廠商自開工日起,工程進度(高架地板及配電)達契約價金68萬元必須申請估驗計價1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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