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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考量一年級新生住居地不確定及二、三年級搭車狀況或因家庭因素、補習…等會有波動,本案在契約期間可能依決標票價擴充之人數及金額為1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5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中山路66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本校現場領標,每份300元整,請於上班時間至總務處購買並繳費。
開標地點
505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中山路661號 本校明德樓4F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5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中山路661號 本校總務處文書組
履約期限
106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A.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其營業項目為遊覽車客運業。
B.持有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或新設立稅籍證明:(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附加說明
A.國立鹿港高級中學106學年度「租用學生交通車」採購規範
一、國立鹿港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委請廠商提供學生通學專車接送之服務,特訂定本須知、規範。
二、本勞務採購依本規範辦理,本規範未列者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相關規定、遊覽車租用注意事項及教育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三、本案租用之學生通學用大型營業車輛,係負責每日承載學生上、放學各1車次,車輛數須配合實際學生搭乘人數來安排。
四、履約相關內容:
(一)本案學生專車車輛以不得超過12年車齡內(契約履約迄日)且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之營業用大客車(含替補車輛)及合格職業大客車駕駛,每車應備有空調設備且均能使用。得標廠商需統籌負責所有服務車輛行駛狀況,且非得標廠商之服務車輛不得逾本案車輛數二分之一,如有違反前述規定者,經本校書面通知1個月內改善,仍未改善者,本校得終止該路線或契約,前述車輛並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交通車),保險金額由廠商自行評估;乘客責任險200萬;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每一個人體傷至少20萬元及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200萬元,每一事故體傷及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1,000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50萬元。其油料、稅捐、保險由廠商自理,本校得隨時要求檢查該車檢驗及保養紀錄,廠商應全力配合不得拒絕。
替補車輛係指於簽約時所報用之車輛進廠維修保養、故障或其它因素無法使用或停駛時,得標廠商得以同等級替補車輛暫代行駛並即時通訊或傳真通知(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一個月內提送替補車輛與駕駛清冊)。...略
(一)本案租用學生專車勞務採購契約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廠商報價請以11個月計算〈7、8月併計1個月〉。(除寒假1、2月、暑假7、8月份、6月份三年級畢業生或配合政府政策調整上課等因素,造成上課天數未滿1個月〈22天〉,將以實際乘坐天數乘實際搭乘人數結算付款,但總付款金額以不超過契約及後續擴充金額為主。)
(二)專車行駛路線及停靠地點,須依本校站別明細表所列站別為主,另為便利學生搭車或新生入學需新增站別,經學校及廠商同意,得依公里數換算其單價新增站別。
(三)在特殊情況下,如:寒、暑假學生輔導課、三年級畢業或原路線每車搭乘人數低於30人等因素,在不影響學生搭乘專車之既有權益前提下,經雙方同意調整路線。
...略。
五、每年度學期開始依國教署學生交通車聯合稽查辦理學生專車稽查任務,專車公司應依其「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附件5)第12條內容要求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督導學生交通車補充規定」(附件6)內容,先前完成各項安全檢查,如經稽查小組檢查不合格項目致校方遭罰款,該罰款金額由專車公司負責。
六、 廠商於履約期間須配合之事項:...略。
七、本勞務採購金額:6,349,790元〈含契約期間可能依決標票價辦理後續擴充人數及金額10﹪,擴充方式以雙方協議換約方式辦理。〉
(一)預算金額:新台幣5,772,536元整。付款時以每月各站實際搭乘學生人數核實支付。
※廠商各投標文件投標總標價或總價---等,若有不一致或無法辦識者,以本標價清之中文大寫為準。
(二)廠商報價方式:
1.廠商報價則以每月(每月搭乘天數以22日為基準)各參考路線各站預估搭車人數乘以各站每月票價後之合計數,再乘以專車預定行駛11個月之總額,即為廠商投標總標價。
※廠商投標總標價=各參考路線各站預估搭乘人數*各站每月票價合計數*11個月
2.考量一年級新生住居地不確定及二、三年級搭車狀況會有波動等因素,並依105學年搭乘人數及站牌等資料,供廠商報價參考,本案人數及金額約有10~20%波動。
3.本招標文件所附之學生專車已詳列各停靠站名、公里數、人數等數據資料,但鄰近本校校門口設有公車站牌〈彰化客運、員林客運〉,各車種學生搭乘人數易受價格及品質等因素影響,請投標廠商審慎評估搭車人數不確定性之風險因素,總標價以每月(每月搭乘天數以22日為基準)各站預估搭車人數乘以票價後之總價,再乘以專車預定行駛11個月之總計,即為廠商投標總標價。投標總標價請至招標文件03投標標價清單填寫,6條參考路線每月各站之票價明細請至招標文件06附件2每月票價明細表填寫。
4.各站搭車人數詳「招標文件06附件106學年度租用學生專車站別及投標每月票價明細表」。
...略。
九、特別聲明事項:
本勞務採購係本校調查學生通學需求,繕造學生乘車名冊,依學生往返學校站別計算每月應付金額,並代收付廠商契約金額。如有學生因故遲交或拖欠車資,廠商不得將相關債權行使於本校,本校基於教育原則將通知家長代為催帳,如仍無效,廠商得拒絕該學生搭車,本校並接受廠商提出申請代為約請學生家長到校與廠商直接協商處理相關債務。
B.其餘未盡事宜請詳閱本案招標文件、法規、契約條款、「租用學生專車站別及投標每月票價明細表」及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範辦理。
C.106年5月19日補上傳檔案(06附件5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督導學生交通車補充規定-106-T100-L03),並更正(13招標文件一覽表-106-T100-L03)之附件數量。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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