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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之金額:新臺幣20萬3仟元整,包括:1、預估金額:新臺幣3仟元整,擬增購之項目及數量:放大書籍三套,期間:106年7月24日~107年1月 22日。2、預估金額:新臺幣20萬元整,擬增購之項目及數量:各科如可能需加訂教科書籍,以類組數量預估500本,期間:106年7月24日~107年1月 22日,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決標單價標比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水源路15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凡持有政府登記合格與提供招標標的、與履約能力有關者之該類公司執照或營業相關證明文件與投標標的之相關業者,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影印本。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共同投標協議書(廠商單獨投標者免附)。
5.切結書。
6.查詢同意書。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委託代理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機關自106年1月1日起改隸,機關全銜為「臺中市立豐原高級中等學校」,押標金繳納帳號詳如投標須知第37條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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