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教育部秘書處(代辦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管理小組之採購案件)
電子郵件信箱
anty2856@mail.moe.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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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地下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1樓秘書處採購及工程管理科
履約期限
106年4月 1日至107年3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優先採購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經立案且符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符合優先採購之供應商品須與環境清潔維護或與本案標的相關項目有關。
(二)依法設立之公司行號:設立或立案之文件(例如主管機關核 准文件、或組織章程或組織規程、或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檢具最近一期結算申報書等文件,或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如為免稅單位應出具主管機關同意之免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壹.本採購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參與本投標案,符合該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者,得優先決標予該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其決標方式如下:
一、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優先決予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
二、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位得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貳.更正投標須知第七十九條:投標文件須於106年3月7日17時0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教育部秘書處採購及工程管理科(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叁.更正本採購案截止時間:106年3月7日下午5:00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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