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paul@mail.moe.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軟體授權、資訊安全及維運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期限為2年,上限金額新臺幣1億2,734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付款方式
請自行攜帶隨身碟至本部秘書處採購及工程管理科拷貝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教育部本部B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教育部秘書處採購及工程管理科)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履約能力有關者。(詳需求說明書)
(二)廠商營業項目內須具有「資訊軟體服務業」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合法設立之公司行號。
(三)廠商或廠商與其它公司組成之經營團隊須具有建置及維運雲端管理平臺相關之經驗或實績。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設立或立案之文件(如公司登記證明或公司執照)。
(二)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三)「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1式3份。(決標後簽約用)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投標標價清單正本(含經費明細表)。
(六)服務建議書1式8份。(詳需求說明書)
(七)電子領標廠商請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八)廠商資安管理作業自我評估表。(詳需求說明書附件6)
(九)廠商或廠商與其它公司組成之經營團隊須具有建置及維運雲端管理平臺相關之經驗或實績。
(十)「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或廠商與其它公司組成之經營團隊須具有建置及維運雲端管理平臺相關之經驗或實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