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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部原合作社之理髮廳及咖啡店已結束營業,為營造友善健康職場環境,以及增加同仁身心健康活動空間等。爰重新規劃設計合作社及理髮廳空間;透過導入建築美感思維,有效利用本部現有空間,為同仁創造更多友善辦公環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B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教育部秘書處採購及工程管理科)
履約期限
設計:機關通知日起20日內完成;施工:應於機關通知日次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全部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與提供招標標的、履約能力有關者。
(1)投標廠商需同時符合施工廠商及設計廠商資格。
(2)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如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
仍得單獨投標,或由施工廠商為投標廠商,就其他應符合
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代之。
(3)施工廠商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E101011丙級(含)以上綜
合營造業或E801060室內裝修業。
(4)設計廠商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可提供建築、土木、景
觀設計之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I503010景觀、室內
設計業、E801060室內裝修業或技師(建築師)事務所。
(5)共同投標廠商應約定由共同投標廠商指派成員之一為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以下簡稱代表廠商),並授權該代表廠商為主導契約人,負責連繫及主導契約之執行。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代表廠商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2.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設立或立案之文件(例如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組織章程或組織規程、或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