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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期滿前,經機關審查評估履約結果成效良好者,且經雙方合意,視廠商履約情形,得保留第2年後續擴充之權利,其所需後續擴充金額為新臺幣414萬元,合計總採購金額為新臺幣828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自行攜帶隨身碟至本部秘書處採購及工程管理科拷貝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B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教育部秘書處採購及工程管理科)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或累積達契約金額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菸酒營業項目內含未變性酒精)、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許可產製產品種類內含食用酒精)、酒類輸入業或酒精批發業、酒精零售業、醫療用品類或相關行業。
(2)提供擬供應75%酒精(乙醇)近三個月之化驗報告書或成分分析報告,相關檢驗項目應依據酒類衛生標準規範及酒類標示管理辦法之標準。【詳投標須知及需求說明書】
2.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設立或立案之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1式3份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押標金新臺幣20萬元
(6)投標標價清單正本(含經費明細表)。
(7)廠商信用之證明
(8)提供以下證件影本(符合其中一項即可):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菸酒營業項目內含未變性酒精)、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許可產製產品種類內含食用酒精)、酒類輸入業或酒精批發業、酒精零售業、醫療用品類或相關行業。
(9)提供擬供應75%酒精(乙醇)近三個月之化驗報告書或成分分析報告,相關檢驗項目應依據酒類衛生標準規範及酒類標示管理辦法之標準。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保證金金額: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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