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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規定,得標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評估良好者,雙方合意得保留後續擴充續約之權利。預計每次續約期間2年,續約次數以2次為限,後續擴充(4年)上限金額共新臺幣58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自行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公告系統電子領標,或持隨身碟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至本部秘書處採購及工程管理科免費洽取
廠商資格摘要
1.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國內外非以營利為目的並登記有案之法人、團體,或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之廠商,應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企劃書1式5份。
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1式3份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標價清單
6.授權書
7.身分揭露表參考範例(A+事前揭露)
8.身分揭露表參考範例(B+事後公開)
附加說明
1.本案第一階段(資格標)審查投標文件投標廠商得不到場,第二階段進行廠商企劃書(服務建議書)評選作業,俟完成評選程序產生優勝廠商後,擇期通知優勝廠商依序議價.
2.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詳附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期限前至本部秘書處採購及工程管理科免費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