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amai@mail.moe.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自備隨身碟至本部秘書處採購工程管理科免費索取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地下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1樓秘書處採購及工程管理科
履約期限
簽約日(決標日)至108年12月15日之期間內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與提供招標標的、履約能力有關之廠商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名稱修正前之機構)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聯合(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准予備查函納為廠商投標文件審查項目之一)
2.參照本部107年10月16日臺教會(二)字第1070183591B號令修正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負責查核之會計師應具超然獨立之立場,並注意不得違反會計師法第46條、第47條及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5點:委請會計師辦理查核前,會計師不得有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並公告情事。(相關聲明書納為廠商投標文件審查項目之一)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名稱修正前之機構)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聯合(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之准予備查函。
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式1式3份。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服務建議書1式6份。
5.相關聲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