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91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1-11號
電子郵件信箱
willychen@kmvs.km.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為預估採購金額,實際依每月採購數量請款。
2.本案各項目之數量為預估值,學校如有各項目預估數量不足之情形,得於契約總金額內採購。
3.本案履約期間,履約商於該年度表現優良,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與得標廠商就原採購項目以原價金續約。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8月1日至117年7月31日(116學年度)採購品項及需求量同115學年度,預計後續擴充金額為新台幣177萬3,926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91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1-11號 總務處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1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1-11號
履約期限
供應期間:⾃決標⽇起⾄116年7⽉31⽇⽌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並依法納稅之廠商,且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均需核公司大小章):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或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資料代之。
2.當年度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營業項目須包含與本招標標的相關之項目,得以承攬本標的之相關業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1.考量本校隸屬外島,投標廠商到場不易,若僅一家廠商投標且改議價者,將改以電話辦理議價,請投標廠商提供當天可聯絡電話,以確保權益。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本案公告開標時間)辦理者,視同放棄。
3.參與競標之廠商,請受託人於開標當日攜帶公司大小章及身分證件出席,以備查驗。
4.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案招標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5.開標日如遇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次日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開標。
6.廠商對於本校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依採購法第75條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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