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91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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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實施工程時發現需要增列改善項目,費用由標餘款或校內經費項下支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91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1-1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1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1-1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得以承攬本工程之綜合營造業者,且未有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
2.投標廠商需為合法登記、設立並依法納稅之廠商,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或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資料取代。
4.當年度納稅證明文件(詳見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逢天災停止上班上課,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的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異議或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提出異議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並由招標機關轉交洽辦機關依規定辦理。
3.開標程序:首先審查廠商價格文件並依標價高低排序後,就最低標價進行資格或規格文件審查,如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未有標價偏低之虞(低於底價8成)或其他情形時,則辦理決標,其他投標廠商之文件免予審查。若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則依照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之程序優先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後,再辦理決標或廢標。
4.本案之防水項目須保固6年,工期為20日曆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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