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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得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項目、規格)及單價,向得標廠商辦理續約,免再召開議價會議。2.擴充項目:本案單價分析表之採購項目內容,按契約原項目、原規格及原單價。3.保留向廠商議價每次最高74萬7,000元,增購1次1年,共2次2年權利。4.擴充之金額:1年74萬7,000元,計2年149萬4,000元。5.擴充之數量:按該年度預估學生數。期間上限:至118年7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校務基金401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投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正氣北路91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需具本採購相關項目業務資格廠商並具以下證件:
1.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繳款書及申報書(不及提出最近1期者,得以前⼀期代之)或未⽋稅證明(截⽌投標⽇前半年以內)。
3.信⽤證明影本(查詢⽇期應為截⽌投標⽇前半年以內)。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如對本案採購規範書內容有相關問題,請電洽衛⽣保健組#2245 梁組⻑。
2.投標廠商對本招標文件有疑義應於等標期四分之⼀期限前以書⾯提出,該期限⾃公告⽇起算(115年6⽉1⽇⾄115年6⽉2⽇以書⾯提出)
3.廠商應⾃⾏負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廠商屬公職⼈員或關係⼈者,請填寫「公職⼈員及關係⼈⾝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員或關係⼈者,則免填),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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