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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誠樸校區行政圖資大樓2樓開標室(※C02208室 )(95045臺東縣臺東市正氣北路91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45臺東縣臺東市正氣北路911號(誠樸校區) 總務處文書組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21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2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1.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之證明文件。
2.前述廠商均應具備合格證件,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押標金票據(新臺幣166,000元整)
三、其餘請詳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附加說明
一、計畫名稱:改善或充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二、工程名稱:精勤樓左側廁所整修工程、行政大樓西側廁所整修工程。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4分之1,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109年06月03日至109年06月04日前以書面提出)
四、機關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109年06月07日前)
五、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4分之1,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但不得少於10日。(※109年06月04日至109年06月13日前以書面提出)
六、廠商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廠商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則免填),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
七、其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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