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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chang@nt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誠樸校區行政圖資大樓2樓開標室(※C02208室 )(95045臺東縣臺東市正氣北路91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45臺東縣臺東市正氣北路911號(誠樸校區) 總務處文書組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照明設備製造業(CC01040)、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90)等,得以承攬照明設備之合法登記廠商。
1.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之證明文件。
2.前述廠商均應具備合格證件,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押標金票據(新臺幣121,000元整)
三、其餘請詳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附加說明
1.計畫名稱:108年度建築節能與綠廳舍改善補助計畫;工程名稱:機械科館室內照明改善工程。
2.確實依「室內照明節能改善規範」之內容,並依此執行照明改善。
3.廠商應於決標後1星期內,完成施工計畫書送設計監造建築師或技師審核認可,作為工程控管、履約處理之依據。
4.綠廳舍類廠商應於施工前邀集業主、設計監造建築師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召會協商施工相關事宜,以確保符合初步設計精神。
5.建築節能類得標廠商應落實教育訓練,並檢附相關圖文紀錄(簽到單或教育訓練照片等)及改善設備之操作保養手冊。
6.得標廠商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並載明全民督工通報電話(0800-009-609)及網路通報網址(http://www.pcc.gov.tw),以利民眾監督。
7.廠商應於投標時、開工前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規定,分別繳交相關切結書。
8.廠商配合出席施工前協調會、完工查核會議,會同設計監造進行改善前、後照度量測並依規定製表;實際量測改善前、後空間之電壓與電流,並依規定完成檢核表,確實依會議、會勘、查核意見修正與補件。
9.廠商應選用符合室內照明節能改善規範之燈具。
10.廠商應依設計圖說製作與安裝導覽解說牌。
11.廠商應依完工資料規定拍攝改善前、中、後之照片。
12.工程竣工後通知台灣建築中心辦理查核,查核通過後始得辦理驗收。
13.其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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