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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誠樸校區)行政圖資大樓2樓開標室。(※C02208室)(95045臺東縣臺東市正氣北路91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45臺東縣臺東市正氣北路911號(誠樸校區) 總務處文書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20日內完成規劃工作,於民國113年05月15日前完成設計圖說文件;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詳契約第七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其他:詳投標須知第15、58點規定
※註2: B、「室內空間設計科專業教室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涉及「室內裝修」行為事項,依法申請許可「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始得使用;另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採購法第65條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等相關規定,爰廠商應具備「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業登記證」(有效期限內之專業設計) 合格證明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本標案之B、「室內空間設計科專業教室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涉及「室內裝修」行為事項,依法申請許可「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始得使用;另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等相關規定,爰廠商應具備「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業登記證」(有效期限內之專業設計) 合格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開標後並進行評審簡報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一、計畫名稱:113年度改善或充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二、採購標的:113年志清堂漏水改善工程及室內空間設計科專業教室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三、工程名稱:113年志清堂漏水改善工程、113年室內空間設計科專業教室整修工程。
四、履約期限:決標日起20日內完成規劃工作,於民國113年05月15日前完成設計圖說文件;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詳契約第七條)。(履約溯及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
五、請審慎規劃設計、執行,並於經費額度內,確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02月1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5400242號函核定補助、113年02月2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5400410號函修正核定函說明四之(四)補助辦理。
其他:A、志清堂漏水改善工程
(資本門經費)補助經費:550萬元整、自籌經費(配合款項經費):15.5萬元整,合計565.5萬元整(71.00%)、[B、室內空間設計科專業教室整修工程](經常門經費)補助經費:220萬元整、自籌經費(配合款項經費):11萬元整,合計231萬元整(29.00%);參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及相關規定辦理。[A案:附表一、建築物工程,第三類「建造費用」按各级距所載「服務費用百分比」計算之。※建造費用*(500萬以下為9.8%等百分比參考)]、[B案:附表一、建築物工程,第二類「建造費用」按各级距所載「服務費用百分比」計算之。※建造費用*(500萬以下為9.3%等百分比參考)][※(總包價)服務費用依其經費占比率分配][※依規定須交由結構、電機或冷凍空調等技師或消防設備師辦理之工程所需費用,包含於其設計監造服務費用內,不另給付] (詳招標公告為準)
其他:補充投標須知
。
六、本案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規劃設計監造費)預算金額:約新臺幣648,000元整。
其他:註1:總包價法服務費用含薪資、管理費用、利潤、營業稅以外之其他稅負;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規劃設計占55%,監造占45%
[註2:投標廠商之標價(總包價法)有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詳投標須知第67點),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三) 得標廠商若中途因故不能履行全部義務時,機關得按其未完成部份另聘廠商,所需費用由結算剩餘服務費給付之。
七、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事宜; 另同法第3條規定於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八、本案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另訂「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九、本案為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第1次招標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評審,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評審,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決標。
十、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4分之1,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113年03月26日至113年03月29日前以書面提出)
十一、機關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113年03月31日前)
十二、廠商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廠商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則免填),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
十三、其餘詳招標文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