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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31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九十四號登月樓5F教學觀摩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31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九十四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如下方欄位附加說明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詳如本案招標文件02契約條款第7條相關規定):
工程之施工:應於決標日起1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112年08月31日。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如本案招標文件03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規定):
(一)基本資格:符合以下依法登記開業登記其中之一──
1.丙等或以上之綜合營造業;
2.土木包工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公會會員證書。
3.承攬工程手冊。
4.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5.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其他未盡事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泰和街郵局第79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