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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九十四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詳如本案招標文件02契約條款第7條相關規定)
(1)本案預定開工日為111年07月01日,若經協議並經監造單位、機關審核通過,機關得同意廠商提前開工。
(2)開工前廠商應完成首期空氣汙染防制費代為申報、材料與各項計畫書及人員等契約規定項目資料送審、報備報核。
(3)全案應於111年08月22日內完工。
二、廠商資格摘要及須檢附文件(詳如本案招標文件03投標須知第五十四點相關規定)
(一)基本資格:符合以下依法登記開業登記其中之一──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土木包工業。
3.室內裝修業。
4.室內裝潢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室內裝修業、室內裝潢業得免附)。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公會會員證書(室內裝修業、室內裝潢業得免附)。
3.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室內裝潢業得免附)。
4.營業項目包含室內裝潢業之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室內裝修業得免附)。
5.承攬工程手冊(室內裝修業、室內裝潢業得免附)。
6.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7.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其他未盡事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泰和街郵局第79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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