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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本案得標廠商須先依本校需求及廠商評分簡報及承諾事項、服務企劃書內容加以整合,依限提送預算書圖,經本校審查通過後,方可依核定結果、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後續供貨、安裝事宜。涉及網路設備之整合與架設,須與本校資訊人員充分溝通協調。
二、本案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具之「服務企劃書」及現場簡報,內容須緊扣本案招標文件03需求說明及履約規範書陳列之需求及規定事項,若因內容無法呈現前開敘述內容,導致對應審查項目評分低落,投標廠商應自行承擔其評分審查結果。
三、本案期待透過汰換及更新本校既有廣播系統設備,以達穩定、有效、高品質、精準的校園廣播訊息傳遞,打造優質的教學與學習環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31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九十四號登月樓五樓教學觀摩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31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九十四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詳如本案招標文件04財物採購契約第七條第(一)款相關規定):
1.廠商應於機關決標之次日起15日內將本案財物採購標的預算書圖(包含廠牌、規格、數量、單價複價總價、系統架構圖、安裝配置示意圖、佈線及安裝配置施作規範、材料與送審管制表、職業安全衛生暨施作品質管制計畫等資料)送予本校審查。
2.廠商應於機關核定前開預算書圖次日起,90日內完成財物之供應、安裝、佈線、整合、測試及教育訓練(教育訓練須配合機關之需求辦理,得經機關同意於雙方議定之期間之行,不受前述90日之限制)。
二、廠商資格摘要(詳如本案招標文件01投標須知第六十三點相關規定):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查詢服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之資料代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以下之一:
A.E601020電器安裝業;
B.E601010電器承裝業(應附乙級或乙級以上證明);
C.建築師(應附建築師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D.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技師執業執照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建築師執業執照所載之執業機構須與其登記證相符);
E.電機工程技師事務所(應附技師執業執照、技師公會會員證)。
2.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餘請參照本投標須知第七十六、七十七點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泰和街郵局第79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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