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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九十四號
廠商資格摘要
室內裝修業、土木包工業或丙等或以上綜合營造業,並具備下列資格證明文件者: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二)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營造業登記證。
(三)承攬工程手冊(適用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四)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適用室內裝修業)或專任工程人員技師證照(適用營造業)。
(五)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六)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為加速採購效率,本案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請機關首長核准開標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2.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實地到機關現場勘查施工地點環境,請投標廠商於勘查前至少1日聯絡機關(電話:0227356186分機140,陳先生)約定來訪日期與時間。投標廠商勘查代表應填妥並攜帶〈附件1:投標廠商實地勘查施作標的現場證明書〉、勘查人員身分證明文件至機關警衛室報到,轉由總務處派員陪同實地勘查,完成後請總務處用印以示證明,並於投標時檢附該證明書於投標文件之中。
3. 本案改採工程會最新投標須知範本、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併予敘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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