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二五○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且無不良紀錄之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等,並具履約能力者,並檢附:
(一) 廠商之設立、開業、執業及相關人員登記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技師科別:土木、結構):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技
師公會會員證。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科別:土木、結構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會員證、技師執業執照(所載職業機構應為投標廠商)。
(二)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稅證明。(依據「投
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辦理
。)
(三)信用證明: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
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
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
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
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
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
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 廠商投標前請詳閱招標文件,並自行勘查委託設計地點,俾充分
瞭解服務契約書所訂委託事項,研判可能影響成本因素後,據以合理擬定技術服務之投標文件內容。如得標簽約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藉詞要求另列項目補償計價。
(2) 通過資格審查之候選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除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著作權屬機關所有並資為契約之一部分外,均得於決標後由廠商自行領回。廠商不於機關通知期限內領回者,機關不負保管之責。
(3) 未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其尚未開標部分之投標文件,得於機關通知後由廠商自行領回。
(4) 投標廠商提供評選之相關圖件,如有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者,概由投標廠商自行負一切法律責任。
(5) 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無論機關之員工、技術服務廠商或其他代表,均無權對各種招標文件之意義做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機關無任何約束,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6) 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應即派員與機關洽商全案相關事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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