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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二五○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符合下列條件者:
(1)依法登記之工程顧問公司或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事務所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2.應繳交資料:
(1)屬工程顧問公司者:「開業證書」、「設立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或「技師執業執照及公會會員證」,此外尚須須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公會或地方公會會員證。
(2)屬建築師事務所者:「開業證書」、「建築師證書」、「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設立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
(3)前2項所稱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因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投標如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作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為不合格標。
(4)最近一期繳稅資料: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本案延長等標期至111年4月28日下午5時止收件,本校可提供相關校園整體規劃發展計畫之報告書等相關資料參考,如有需要可至本校總務處營繕組影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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