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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二五○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信用證明(無退票紀錄)。
(3)開標當日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 若有其他需求請詳見規格說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開標日如遇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如期開標時(以本校所在之地方政府依權責正式宣佈政府機關因故停止上班為準),逕行順延至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開標,若順延開標日逢星期六或國定假日或因故停止辦公時,則再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
2. 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開標日則為順延之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時間開標,餘同前規定。
3.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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