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二五○號
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廠商為冷氣空調設備相關廠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丙等以上冷凍空調業證明」 (並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冷凍空調登記證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或其他與本案相關者),同時未經依政府採購法停權者。」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具有履約能力者,並檢附:
(一)廠商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或承攬手冊。(二)廠商納稅證明。(三)廠商之信用證明。(四)當年有效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第1次更正公告廠商資格限定為:「廠商為冷氣空調設備相關廠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丙等以上冷凍空調業證明」(並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冷凍空調登記證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或其他與本案相關者),同時未經依政府採購法停權者。」
2.規格明細表修正冷氣機為變頻1對1壁掛式分離式省能冷氣機、5.5mm2PVC電纜線含接地、排水管(厚管)配管等部分變更修正規格。
3.本(第2)次更正公告規格明細表加註:冷氣機須內鍵溫度設定在26~28℃間。(須可供機關於日後以遙控器自行調整設定最低溫度控制或解除。例如:可改設定最低溫為23度或24度等等設定,以符使用需求及節能管控)及三期宿舍須另加設NFB 1P 20A 103只、5.5mm2 *3c PVC電纜線含接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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