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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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89號10樓秘書室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1臺北市⼠林區⼠商路189號10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89號10樓秘書室採購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有限合夥、行號、與本案相關之行業、其他經政府立案設立許可之大專院校、學術單位、民間法人機構或人民團體(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
(⼆)投標廠商應填寫及置入標封之投標資料除上述基本資格之證明
文件外,另需檢附資料如下(未置入標封內者,視為不合格標;
文件審查表,建請⼀併放入標封)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負責⼈印章)。
2.投標總標價單正本(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印章)。
3.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存檔光碟1式1份。
(三) 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之領取:
1.親⾃領取:招標文件存檔光碟1片,於截⽌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上午9時
⾄12時、下午1時30分⾄5時⽌,於本館秘書室(地址:台北市⼠林區⼠商路
189號10樓)採購處。
2.電⼦領標:請⾄(網址)www.geps.gov.tw⾃⾏下載(繳費及下載規定依公
共⼯程委員會電⼦領標程序辦理)。
(⼆)截標⽇、開標⽇機關所在地如因故停⽌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條
第四項規定,以次⼀辦公⽇之同⼀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不另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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