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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期間自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範圍為本館「物聯網互動模型展示遊戲平臺」展品,金額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上限。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89號10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光碟片,700MB 1片10元;紙本,50頁內每份100元,超過部分,每張加收2元。
開標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89號10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89號10樓服務台
履約期限
分三階段履約,履約期限詳需求說明書及合約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登記之法人、學校、團體或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行號。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證明文件
1.(下列擇一檢附)(1)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登記之法人、學校、團體。(大專校院應由學校出具公函,免附設立登記證明、納稅證明與信用證明文件。)(2)經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核准設立之地方性協會(社團)或全國性協會(社團)設立登記證書影本。(地方性需經地方政府的社會局核可,全國性需經內政部核可)。(3)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網址: 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商工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二、其他應附具之文件
1.押標金票據或繳交執據。
2.「授權書」正本。
3.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及光碟片1份。
三、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之發售:
1.親自購買:截止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止,於本館秘書室(地址:台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89號10樓)公開發售,每份標單光碟片700MB 1片10元或紙本50頁內每份100元,超過部分,每張加收2元。
2.如以郵遞方式申購者,應於截止收受投標文件期限前,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及標單書表費用( 郵局匯票或匯款收執聯)向本館購買,並請申購者從寬加計郵遞時間,以免影響回寄及投標作業時效,若有延誤本館概不負責
3.電子領標:請至(網址)www.geps.gov.tw自行下載(繳費及下載規定依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程序辦理)。
(二)投標所須之文件,投標前應逐一填妥簽章,密封裝入標封內,如填寫錯誤需更正者,應於更正處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三)投標文件應記載詳盡、保持完整,並於招標文件指定處加蓋印章後,密封於標封內。
(四)未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及本投標須知規定裝封、標示、填寫者視為不合格標。(不限使用機關提供之標封,惟廠商使用自備之不透明信封或容器請註明投標標封)
(五)截標日、開標日機關所在地如因故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不另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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