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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89號10樓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89號10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1.所附文件廠商名稱與投標廠商名稱是否相符。
2.是否已依該聲明書之規定填妥資料並加蓋印章。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
1.新設立者得以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依法令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惟其所檢附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應載明其情形,或應另行檢附免用統一發票之證明文件。
(四)服務建議書一式書面10份。
(五)團隊成員含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 及專業分包廠商之專業加總需足以符合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資格 ,並 須為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一、 單一廠商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一)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術顧問機構。
(二)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建築師事務所 。
(三)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 技師事務所。
二、 共同廠商投標 依「共同投標辦法」訂定:
(一) 投標廠商團隊之成員,不得單獨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一經發現資格不符或重複投標者,一律取消投標團隊資格。
(二) 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廠商簽署。
(五之一)以上建築師、技師或技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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